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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由市教委负责组建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市教委的委托,对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评议,为市教委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评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教委聘任,任期3年。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已经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接近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批准筹办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第九条 申请筹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申办者向市教委提出,经市教委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由市教委审批。筹建期不得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撤销其筹办资格。
  第十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的办学申请;
  (二)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五)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专业;
  (六)学校性质、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七)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市教委每年8月底前受理当年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请。10月底前完成评议审批工作。8月后申报的,转至下年度办理。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市教委形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要求的设置申请,市教委暂不委托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十三条 市教委根据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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