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
 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45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编委办、财政局、计委、商委、供销总社《关于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经费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经费问题的意见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供销社机关经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我市供销社经费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把供销社建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从实际出发,深化供销社改革,在理顺各级供销社组织管理体制,实现减员消肿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市和区县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促使供销社在当前经济调整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的功能。
  二、关于市和区县供销社人员经费及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对市和区县供销社机关经费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市供销总社人员编制要有原148人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其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