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与原则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0号文件精神进行,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规定精神处理好下列问题:
1.出生婴儿落户问题。出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问题,应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41号)精神和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生委、统计局、公安部《关于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国人组字〔2000〕3号)精神,准许他们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本着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给予登记常住户口。对于收养的婴儿,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省民政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1999〕6号)精神予以解决。
2.人户分离问题。对于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认真核对清楚并做好宣传工作,使其主动配合搞好户口整顿工作。有条件解决人户分离的应做好工作,将人户分离减少到最低程度。本人愿意解决人户分离,只因门、楼牌编制未定、新建小区行政区划未定等原因而未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应采取措施给予解决。其他人户分离人员经动员不愿将户口迁到现住地的,应将住址和人员情况搞清,坚持常住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措施。
3.手持证件及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对因转业复员、大中专毕业手持迁移证件的人员,因一时找不到工作单位,又确实从本户口所在地迁出的,应给予落户。对因其他原因手持证件,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落户。对于迁移证件丢失或多年无户口的“黑人黑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4.流动人口问题。查清流动人口问题,直接涉及到人口普查的准确性。各级公安机关在户口整顿期间,要依据公安部《
暂住证申领办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和《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集中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整顿的重点是对居住在租赁房屋、建筑工地、工矿企业内部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暂住人口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逐人登记造册,搞清原住地和暂住时间,对未及时办理暂住登记的,应及时补办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