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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行全省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全国人口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
 普查前进行全省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全省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21日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
         普查前进行全省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户口管理及人口流动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口整顿的主要内容
  1.摸清辖区内常住户口人数、流动人口及人户分离人口底数,并重点查清因各种原因手持证件未落常住户口人口和未注销常住户口人员,以及尚无户口的“黑人黑户”,为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2.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集中解决一批遗留的户口问题;纠正户口登记中的各项差错,使户籍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户籍登记的项目准确、无误。
  3.农村地区要推进农村户口城市化进程;城镇地区对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不一致的,要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加以解决,并落实管理措施。
  4.户口整顿及人口普查登记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订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各级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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