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调控能力,要按照统一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要保证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对不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市,省级财政将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减。
三、千方百计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十一)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和省政府下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目标,积极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足额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困难企业和社会负担确有问题的,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兜底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各市要将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总体规划,及时为中直企业调剂配比社会筹集资金。
(十二)加快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步伐。2000年要实现当年出中心人数大于进中心人数。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协议期未满,但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并同中心解除协议、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中心期间剩余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三)加快建立导向的就业机制。从今年开始,有条件的地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新下岗职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也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企业内退,由企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取消现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十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转向享受失业保险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