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国光
2000年6月27日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