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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文物古迹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文物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积极研究、探索文物合理利用的最佳途径。要注重文物本体及其人文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整体保护和展示,将文物的特有价值和内涵充分体现出来,使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协调发展。要克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旅游经济效益,在旅游开发中忽视文物保护,使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甚至文物本体受到破坏的现象。
  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严格遵循国家关于保护文物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将文博事业单位企业化的作法,坚决制止将文博单位变成公司搞股份合作,甚至捆绑上市。今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重要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文物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内文物古迹的分布及保护现状,制定文物保护的中长期规划,确保重点,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对重要的古建筑、古窟寺、古墓葬、大遗址和馆藏珍贵文物的保护,特别是对那些濒临倒塌的文物建筑,要集中资金,进行抢救性维修。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档案、有保护组织。要认真做好文物藏品的清理、鉴定、登记、建档,抓好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可将其调到符合文物安全条件的文物单位代为保管。要十分重视革命文物和少数民族文物的征集与保护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从事文物收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必须经过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和许可审批,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艺术品拍卖标的中夹杂的文物标的,应坚决予以撤拍。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文物与工商、公安部门要联合实行监管。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形成群防群治的格局。公安部门要在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在古墓葬密集区域的重点乡镇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贩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在查处文物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规定,及时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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