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护要纳入管理体制改革和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加强文物保护的政府行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限。宗教、园林等非文物部门对其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管理。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应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各级政府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杜绝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的建设行为,保护好文物古迹。
  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尚未确定保护级别但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及审批。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村镇建设要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若需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严格覆行报批手续。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地下可能埋藏文物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文物法的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并对发现的文物依法予以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所需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要按照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三、加强文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要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要树立精品意识,充分利用馆藏文物,不断推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展览精品,充分发挥文博单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开展文物仿复制品及文物工艺品生产,开展“以文补文”和“多业补文”活动,探索文物综合利用的新路子,使文物事业真正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