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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29号 2000年7月12日)


  我省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也是中国近现代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之一,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有文物大省之誉。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文物保护、发掘、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文物工作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盗窃文物、盗掘古墓葬以及在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为了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规定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祖国的珍贵文物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有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内容。要把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等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程列入当地建设计划,逐步提高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水平。“十五”期间,省里重点建设省博物馆扩建工程,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本地文物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审查,保证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文物保护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予以安排。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发挥社会效益的宽松环境,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在发展文化产业上给予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文物保护经费,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物事业。纳税人对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并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文物的维修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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