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0〕37号 2000年7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于今年3月1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这部法律的实施,国务院于6月8日下发了《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对各项贯彻实施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对此,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切实保证
立法法在我省全面、正确施行。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做好
立法法的实施工作。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
立法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同志,尤其是领导同志,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
立法法,广泛宣传
立法法,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
立法法的各项工作。省政府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全省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按照
立法法的要求,总结近几年来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经验,研究、部署进一步贯彻实施
立法法的各项工作。二是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0〕5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三是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省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42号文件),做好政府规章的公告工作。四是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规范性文件草拟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