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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打假工作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司法机关可采取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案等形式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各地要引导和支持民营工商企业守法经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民营企业的贯彻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打假不力,搞地方保护主义设置封闭市场或“特区”,干扰、阻挠执法检查和打假的,要依法追究当地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七、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和教育培训的作用
  (二十三)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知识,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为质量振兴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引导全社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支持质量工作。
  (二十四)各地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质量的舆论监督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和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重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十五)质量振兴是一项需要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行”、“3.15”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二十六)积极推进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要把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结合起来,质量主管部门在抓好对企业经营者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的同时,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有计划地在有关大中专院校、专门培训机构设置质量管理相关课程,开办高层次的质量管理学历班、学位班;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要把质量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劳动者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大纲。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定期研究解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财政要积极支持解决质量技术监督技术保障体系建设的经费,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地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在质量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对因领导和监管不力,导致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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