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同时,积极抓好各级政府采购商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八)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按阻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处理,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九)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申请为免检产品。凡获准免检的产品,可使用免检标志,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责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对制假售假的责任者,依法严厉惩处,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制假售假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打假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
(二十一)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积极推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确保该店、街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标识、商标等方面的违法现象。广大企业、用户和消费者要通过举报、投诉和索赔等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假冒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