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企业质量基础工作,努力提升我省产品质量层次。 各级政府要根据我省经济结构的特点,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的状况,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要制定阶段性产品质量规划,落实质量振兴目标。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定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产品监督抽查结果,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和知名度。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要抓住质量工作的主体,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明确企业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促进我省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整治与扶优相结合,发挥区域性产业优势。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注重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加强对区域性规模生产的监督、引导和服务,建立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扩大对个私中小企业和区域性产品质量监测的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质量机制,促进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要区别情况,分类治理。对经过整治,产品质量有明显提高,有望消除产品质量问题的,要继续加强管理和引导,巩固整治成果;对已有一定规模,整治后可转化为区域性产业优势的,要制定整治规划,明确整治目标,限期治理;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屡犯不止,整治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同时要加大扶优力度,引导企业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创立名优产品,提升产品档次,走高科技、高附加值、高质量的发展兴业之路。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针对制售假冒伪劣活动方式从公开传向隐蔽、场内转向场外、固定转向流动、城镇转向边远等新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运用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研究新的措施和建立举报奖励等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特别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农资、建材、家电等的产品质量要加强经常性检查,加大查处力度,该曝光的曝光,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以罚代刑,姑息放纵。对以暴力抗拒执法或阻挠、妨碍执法的,公安、司法部门要及时介入,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为制假售假者袒护开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