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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
 (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张友余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省人民政府叶荣宝副省长所作的关于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商品市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全省开展的统一执法检查情况看,全省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必须同时看到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还不高,一些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还比较严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暴力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事件时有发生,国家监督抽查我省产品合格率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所处的位置和我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为了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加快经济发展从量的扩建向质的提高转变和抓落实、重提高、促发展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 产品质量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衰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及一个地区的声誉形象,各级政府必须统一认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产品质量意识。要从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认识产品质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局部和全局、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坚决克服“重发展轻规范”、“谁打假谁吃亏”的思想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发展产业优势,提高产品档次,适应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要进一步开展产品质量法的宣传教育,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在全社会普及质量法律法规,宣传执法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扩大产品质量法的影响,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产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为提高产品质量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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