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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7个部门〈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学校对口支援的基本形式
  (一)组织100所中小学开展对口帮扶。
  根据中央“受援学校应是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的学校”的要求,我省决定在经济和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及部分市的直属学校中,选择90所初中、小学和10所职业技术学校与四川省受援地区的100所初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建立百校对口帮扶关系。通过校际对口帮扶工作,重点帮助这些学校加强管理,扎实推动四川省受援地区提高中小学教育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水平。
  (二)选派100名教师和管理人员去对口学校任教、任职。
  对口帮扶重点之一是帮助当地中小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教师和校长的素质。为此,我省确定100所对口支援学校,各选派1名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四川省对口学校任教、任职。
  1.支教工作时间:
  支教人员的选派,实行定期轮换方式,每期为半年(一个学期)。
  2.支教人员条件:
  支教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能够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身体健康;男性;中学教师具有中学高级或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小学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并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管理人员应为学校校级领导,并具有较强的学校管理能力;教师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管理人员在50岁以下。
  3.支教人员待遇:
  支教期间仍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支教人员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御寒制装和生活补助费2000元;支教期间每月补助500元;支教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报销。
  上述所需各项经费由派出单位支付,同级财政解决。
  4.支教人员管理:
  支教人员支教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由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支教期满,由受援学校对支教人员的工作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支教期间,支教教师符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人事厅批准确认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每年接受100名受援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学习、任教或挂职。
  由四川省受援的100所学校每年确定1名教师或管理人员,到我省对口学校学习、任教或挂职。学习、任教或挂职的期限由双方确定,往返路费由四川方面承担,在我省的费用由我省对口支援学校落实。
  (四)浙江师范大学和中德合作项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为受援地区免费培训中小学师资,具体工作另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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