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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九)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龙头,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带为重点,进一步形成我省“一区两带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区域格局,创建“天堂硅谷”。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对集中的优势,强化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孵化功能,集中建设软件、生物工程等一批专业孵化器,建设好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加快开发之江区块,使其成为现代科技工业新城。浙江大学科技园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创建步伐,广泛吸引民间资金和国内外科技人才,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突出园区的孵化功能和辐射作用。各地创建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和引智的力度,及早形成产业规模,发挥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十)深化企业改革,使企业更好地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要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引导和鼓励企业落实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到2005年,全省“五个一批”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都要建立企业高新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自己的技术依托。进一步推行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企业要不断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其他“五个一批”企业不低于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五个一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督促、指导。
  (十一)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各地在项目审批、银行贷款、土地使用、产品出口、成果奖励、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各方面,要继续营造各种所有制科技企业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特别要注重扶持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帮助它们解决贷款担保、人才引进、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困难。经市(地)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地可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实际效益,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并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和担保资金。各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应优先、优惠或无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开发经营场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妥善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可采取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十二)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要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衡过渡的原则,在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科研院所改制任务。应用型科研院所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要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也要转为科技型企业。具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同时承担社会公益研究的院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一所(院)两制”,进一步由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转变,其下属所(室)有条件的也要转为科技型企业。以科技中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院所,视经费自给能力,转为实行企业化管理或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要继续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努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要根据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推动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校之间的联合重组,有的可成建制地进入企业和高校。在浙部属科研院所是推进我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在各方面与我省科研院所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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