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200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民当家作主和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在村一级,建立健全以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村级组织体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以村级工作运作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村务运作体系。在乡镇一级,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实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从今年起,全省农村要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全面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到今年底,全省每个县(市、区)都要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实现每个市州有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有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每个乡镇有村民自治模范村。到2005年底,全省要有50%以上的乡镇建成村民自治合格乡镇,70%以上的村建成村民自治合格村。
二、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在选人上的自主权。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事件,要依法严肃查处。罢免和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对村务大事的决策权。凡没有建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巩固和提高。真正做到凡村里的大事,尤其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要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完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质量。各县(市、区)要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代表会议规则,明确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时,凡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要求附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否则不予办理。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管理权。各县(市、区)要指导村级组织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是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要做到合法、民主、实际和便于操作。今年内,各县(市、区)民政和司法部门要对当地村级组织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