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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国家机关变动部门和单位资产处置及经费划转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自治区国家机关变动部门和单位资产处置及经费划转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50号 2000年5月16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国家机关变动部门和单位资产处置及经费划转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自治区国家机关变动部门和单位资产处置及经费划转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2000年4月26日)

  为了保证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国家机关变动部门和单位资产处置及经费划转等有关事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此次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确定撤销、合并、转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行政性公司和行政机关投资开办的经营性公司),应成立资产清算工作小组(下称清算工作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自治区财政厅、编办和监察厅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二、清算工作小组必须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证》载明的资产状况,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应缴和暂存款等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核清有关账目,核实资产存量,编制有关财务报表、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三、清算工作小组和自治区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撤销、合并、转制机关和单位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撤销、合并和转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机关和单位的资产。
  四、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变动机关所涉及的资产,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给新组建的单位或接收单位,并根据单位性质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和划转经费指标。
  (二)整体改制为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其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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