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执行。
2、报告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3、报告内容:
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造、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③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④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⑤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⑥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情况;
⑦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上述有关事项。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可事前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本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5、自治区和地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报告,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本级其他领导干部的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报告。
6、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收受礼品登记
1、收受礼品登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宁党办〔1995〕2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