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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0〕22号 2000年4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制度”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干部收入申报
  1、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文件执行。
  2、申报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县〈处〉级,下同),以及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3、申报内容
  ①工资;
  ②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③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④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下半年收入。
  5、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日期结束后一周内,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情况汇总写出专题报告,报自治区或地、市党委组织部,同时抄送自治区或地、市纪委备查。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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