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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二)经批准,允许科研院所职工购买小型国有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购买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给予不超过25%的折扣优惠。买断国有资产收回的资金,应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十三)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从转制之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软件销售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享有自营进口权;在转制之日起5年内,对企业缴纳的规费给予照顾,免征各种规费清单,由自治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列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同时享受以上政策)。原科研机构自办的学校移交当地政府教育部门。
  (十四)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重点实验室、非营利性机构等的资产要从原单位中剥离出来,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不核入企业资产。
  (十五)科研院所中的基础性研究部分可并入学科相近的高等院校。区内高等院校的应用技术开发研究,要面向市场,发挥作用。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高等学校初具规模的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参与自治区特色产业的开发。
  (十六)建立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0年起连续3年自治区科委、财政厅共同筹措1000万元(头1年400万,后两年每年300万)作为专项资金,择优支持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
  四、组织实施
  (十七)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于2000年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科委。
  自治区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十八)基本完成转制工作的标志是: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治区科委上报的转制方案,科研机构办理完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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