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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项目经费实行全成本核算。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建立资源共享制度。
  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合同执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实施进度和质量。
  (八)鼓励小型科研院所转制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联合、出售等方式转制。
  (九)宁夏农林科学院院部和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由宁夏农林科学院提出,报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领导小组审批。
  三、配套政策
  (十)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享受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中的扶持政策。允许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持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这些科技企业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科研院所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取费用从继续拨付的事业费中支付。5年过渡期的补贴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文件(劳社部发〔2000〕2号)执行。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贴养老保险,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
  科研机构转制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科研机构转制前用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财政借款,计委拨改贷等项资金,转制时一同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从净资产中拿出10%-30%的比例,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补偿给员工,作为对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股,同时员工要拿出不低于补偿股30%的资金增资扩股。补偿股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出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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