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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调整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2、共建。在投资渠道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中央部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业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业务部门之间双重领导,共建共管。要通过共建淡化和改变单一的隶属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条块的有机结合,增强地方政府的统筹力度,使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3、联办。学校在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不变、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达到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4、划转。国务院部委直属学校划转地方管理,自治区业务部门所属学校划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或下一级政府管理等。
  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各地、各部门也可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在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前提下,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
  (二)实施步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于今年上半年提出具体方案报自治区大中专院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委),经自治区大中专院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争取秋季开学后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转。自治区各有关厅局主管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及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于今年上半年提出调整的具体方案报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自治区大中专院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争取于今年下半年开始实施,2001年上半年完成。
  四、组织实施
  (一)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大中专院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领导,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在摸清全区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具体规划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政策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在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办事。在调整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保证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要对本行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的土地、校舍和教学仪器设备等)严格管理,未经自治区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调整工作结束前,中等职业学校暂停校级干部任免。学校调整后,原有财政投入渠道不变,继续按原定标准核拨,并做到逐年有所增加。调整后的学校要做到产权明晰、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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