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中,分流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的,可享受国家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机关分流人员带头从事养殖业及农业产业化开发与经营的,自收益年度起八年内,由财政部门按其所上缴的各项税额每年给予相同额度的生产扶持资金,并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本实施办法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上调一档职务工资,但累计最多不超过五档职务工资;其中提前四年以上(含四年)的,同时再增加一级级别工资。所调整和增加的职务、级别工资一并纳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工龄计发退休费。
(七)对2002年底到达退休年龄且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在职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医疗保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不占机关编制,在离岗退养期间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可按在职人员参加调资。到达离退休年龄时,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提前离岗退养人员由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管理。
(八)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与原机关单位脱离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原机关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到新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为经济实体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转制前在机关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应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制后,应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上述人员,在国家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其在机关工作的连续工龄应同时视为缴费年限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凡分流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住房不得收回,并允许其承租原住房和参加原单位的房改。
四、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领导
这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多,安排任务重,持续时间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又要结合实际注意稳妥。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党委)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制定人员分流安排的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秩序地实施。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分流工作中要坚持“单位消化为主,社会调节为辅”的方针,采取组织安排和个人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并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逐步分流的原则,建立人员分流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人员分流工作,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拟撤并转的部门要有1-2名领导人员专门负责人分流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制定落实分流任务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