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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部分人员到各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
  (四)选派部分中青年干部到基层任职锻炼。
  (五)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
  (六)严格离退休制度。对已到退休年龄的机关工作人员,即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不需本人申请,一律办理离退休手续;因病或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第七十九条规定,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自治区直属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也要进一步严格离退休制度,及时空出工作岗位接纳机关分流人员。
  (七)2002年底前到达退休年龄(男,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194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须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手续。
  (八)对已离开原机关工作岗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费出国留学离岗三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原机关应与其办理脱离手续,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
  (一)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分流到国有企业的机关工作人员,到达新单位后工资收入低于原单位工资收入的,在3年内其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补足。
  (二)分流的机关工作人员,原在机关已评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在企业、事业单位可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评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机关分流人员,其在相关工作年限可视同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可以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比照同等人员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各类培训及读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机关分流人员,其学习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安排,培训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在学习期间,原单位依据培训成绩,凡合格者可正常晋升工资。学历教育期满并取得毕业证后,可由原单位负责推荐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学习结束后一年内可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四)对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机关工作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全额工资的辞职补助金,同时,还可按工龄、职务、职称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1-3万元不等。辞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本人档案由原单位移交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辞职后五年内不得重新被录用到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工作的国家公务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五)对机关分流人员中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25年以上的人员领办、创办或者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可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宁党发〔1999〕2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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