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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职位管理工作。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人员定岗必须以职位设置为依据。各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调整和设置职位,并修订或编制相应的职位说明书。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设置各级领导职位,同时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宁政发〔1995〕89号附件二)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设置非领导职位。各部门不得突破机构规格、职数限额或放宽任职资格条件设置、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机构规格、名称和相应公务员的职级、职务名称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变动更改。
  二、定员
  定员即确定人员。定员在定岗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做到年龄结构优化,形成年龄梯次结构。同时注意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的调整,逐步达到最佳组合。定员过程中,要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少数民族干部。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保留工作骨干,培养后备人才,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竞争上岗,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一)定员的原则
  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岗位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任职,达到因事设职、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增强定员工作的透明度,坚持走群众路线,注意公平公正。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定员工作。综合考评,就是在配备各职位的人员时,由干部人事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综合考察,产生拟定员人选。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免程序,由部门党组(党委)对拟定员人选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依照任免法规任命。
  定员对象的基本条件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2、符合干部队伍结构,包括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的要求。3、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5、必须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6、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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