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0〕23号 2000年4月30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做好机关定岗定员工作,是保证机构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及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岗
定岗即设定岗位(职位)。定岗工作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进行。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定岗位,不得超编定岗。
(一)领导职务岗位的设置
区直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岗位的设置,按“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确定。各部门一般不设科长、副科长岗位。
(二)非领导职务岗位的设置
1、区直党机关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岗位,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比例限额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岗位按职责轻重和结构平衡、合理的原则设置。
2、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按宁政发〔1995〕89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宁组通〔1998〕31号)规定执行。
(三)原担任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机构改革中因竞争上岗等原因而不能担任同级职务的,原职级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