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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继续执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1995〕14号)规定。
  3、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在精简编制的同时,也要相应精简领导职数。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厅级领导职数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管理幅度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额确定,一般为1名正职和1-3名副职。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原则为:编制在3人的设1职,4-7人的设1正1副,8人以上的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室的处室最多可设1正3副。
  三、“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审批程序
  各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要求,按照中央批复的《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本部门职能调整意见、主要职责,并根据编委会审定的内设机构数、编制数,提出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于5月中旬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如不能按时上报,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部门的“三定”规定意见并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如在一个星期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三定”规定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先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自治区编办将审核同意的部门“三定”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报自治区编委会议审定。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四、“三定”规定的体例
  “三定”规定是关于一个部门职能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其行文一定要简明通顺、平实得体。在制定时要根据职能分解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权力下放情况,涵盖部门对社会所承担的所有职能,定性要准确,用词要严谨,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尽量少用形容、修饰性词语,语意要明确,不产生歧意。自治区党委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统一为“自治区党委××部(委、办、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统一为“自治区××委(厅、局、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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