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定职能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根据机构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各部门的主要职能。各部门职能的确定,主要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和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
  2、在职能调整时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对各部门原“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进行分解,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调整、转移、下放、取消,通过职能分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部门新增的职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为依据。
  合理划分政事范围,把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的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和社会性事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大力减少审批事项,尤其是各部门自设的审批事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治安、民政等方面的审批事务,要向地市、县政府(行署)下放审批权限。
  3、按照权责一致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凡是涉及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复或分工不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协调界定。
  (二)定机构
  1、按照新确定的职能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各对应部委的内设机构,并按照逐级减少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的内设机构,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10%左右,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25%左右。履行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20%左右。
  2、部门精简内设机构的重点是非业务处室、对直属单位实施具体管理的处室、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处室、职能取消或划出的处室。
  具体的设置原则:一是在精简的基础上,原则上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口部门的主要业务内设机构相对应,因受内设机构数额和编制限制,难以对应的,也可以采取处室合并或一个处室挂两块牌子的办法;二是部门内设机构数额不超过其上级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数,目前部门内设机构数少于上级对口部门的,一般不再增加;三是部门没有承担其上级对口部门相应职能或对应职能任务相对较少的,不在现有基础上设置对应内设机构;四是与党中央、国务院部门没有对应部门的,其内设机构按略高于平均精简比例进行精简;五是不再设置少于3名编制的职能处室。
  3、部门党的工作机构、纪律检查工作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定编制
  1、自治区党委部门的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17%,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45%,履行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35%。自治区政府政法部门的人员编制精简原则是“重点精简机关,充实一线和基层”,精简比例按照中央的要求,司法、监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分别为40%、30%、30%、2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