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
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21号 2000年4月28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9〕5号)精神,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5号),合理划分和界定部门的事权分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现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定”的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总体思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职能,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转变职能的要求。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坚持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参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职能配置、调整和确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具体事务,规范行政行为。
(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间的关系,该交由地、市、县的权力切实下放给地方。科学界定自治区党委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个别确需分管和共管的,也要明确分工、分清主次,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机关人员编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二、“三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