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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代管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部门
 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代管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20号 2000年4月28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代管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代管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5号),现就部门管理的机构和部门代管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由部门代管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是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特定业务,行使管理职能的机关。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能独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可单独向下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二、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召开党组会议或其主要领导人召开专门会议的方式,对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实施领导。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事项,原则上通过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请示;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工作职能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四、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文件可直接发给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可通知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参加。
  五、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党的工作由主管部门机关党组织管理。
  六、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单独核定。
  七、部门管理和部门代管的机构原有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渠道原则上维持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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