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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档案局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参照自治区党委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精简比例精简。
  11、不成立自治区企业工作委员会,其职能由组织部承担。
  12、按照中央关于执法机构设置的要求,为避免重复设置执法机构,自治区行政部门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设置执法队伍,已设置的与银川市执法队伍合并。自治区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职能。
  13、不再保留部门的人员分流问题:(1)撤并组建的新部门,撤并前各部门的人员全部划转到新组建部门,参加新组建部门的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工作,富余人员由新组建部门负责分流安置;(2)职能分解部门,按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随职能划转到相关部门,参加相关部门的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工作,富余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分流安置;(3)不再保留的专业经济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实行政企分开,除部分人员通过竞争上岗随行政职能划转到行业管理办公室外,符合自治区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参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政策安置。
  14、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仍执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1995〕14号)规定,在机构改革中保持相对稳定。一是部门现有的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暂不调整,已设置老干部处的仍予保留;二是新组建部门及尚未核定过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的部门,按现行的标准重新核定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服务人员编制;三是合并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和服务人员编制交由合并后的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四是不再保留的专业经济部门和行政性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服务人员编制随行政职能的划转,交由职能划入部门管理和使用,继续负责原部门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工作。
  15、机构变动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机关变动部门和单位资产处置及经费划转意见》处置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确保在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工作由财政厅负责实施。
  16、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中进行人员分流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措,为此,自治区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办法》,具体由自治区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7、为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财政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要尽快探索制定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使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经费管理制度化、规范人。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审批下发后,财政部门以新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数核拨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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