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理核定编制。按照中央的要求,自治区党委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17%,自治区政府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45%,我区总体上要坚决完成这一任务。自治区党政各部门分别按不低于17%、45%的比例精简,自治区编委根据职能调整及现有编制基数情况,再合理确定精简比例。垂直管理部门的自治区以下各级机关的精简比例待地、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时,参照其人员编制精简比例确定。政法部门重点是精简机关,充实一线和基层,自治区政法机关人员编制平均精简21.3%。
(6)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严格执行中编发〔1999〕4号和中编发〔1999〕5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各部门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原则为:编制在3人的设1职,4-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的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室的处室最多可设1正3副。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类“总师”的设置,原则上按照上下对口的办法配置。部门设立机关党委的,核定处级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职数1名。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配备专职领导职数。
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设党组,与主管或代管部门一个党组。
3、定岗定员、确定分流人员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
各部门要在“三定”的基础上,严格定岗定员。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具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执行。通过定岗定员调整和改善队伍结构,同时确定分流人员。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保证定岗分流工作顺利完成。
4、检查验收阶段(7月中旬--8月上旬)
自治区将成立机构改革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委(监察厅)、组织部、编办、财政厅、人事厅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到位情况、机构设置到位情况、职能转移下放以及到位情况、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情况等。检查验收工作由自治区编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改变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方式,参照中发〔1999〕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单列。具体改革由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编办根据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部门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后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