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的“三定”工作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进行职能分解,切实转变职能。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要重新界定并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之间的职责分工,把工作重点放在党委的大政方针的调研、制定和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方面来,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
(2)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尽可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各部门的职能界定要注意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衔接,保证政令畅通。
(3)改革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力减少审批事项,是推进职能转变的一个突破口,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重新确定各部门的职能,对现有的政府审批权进行清理。一是清理现有的审批职能,重新确定审批事项;二是依法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三是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四是要加强对审批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的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认真清理事业单位履行的行政职能,特别是审批职能。把事业单位的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轨道上去。
自治区各部门“三定”规定下发后,部门不再承担“三定”方案中未配置的职能。需新增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今后,各部门新增审批事项或将行政职能授权、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4)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参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区直党政部门内设机构,加强业务性机构,减少服务性机构,撤销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合并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工作任务减少的机构;各部门的内设机构规格一律为处级,名称尽量规范;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编办批准,处以下可设置科级机构;政府部门一般不设置政研机构和法制机构,可在办公室挂牌或配备专职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少的部门不单设政治、人事、劳资、计财等机构,可在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个别专项物资和专项经费较多、内部审计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配备专职审计干部;机关党委、系统工会根据有关章程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制,其领导职数、编制数单列,人员归驻在单位管理。自治区党委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10%左右。自治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25%左右,个别划入职能多、任务重的部门先按25%精简后,视职能增加情况适当调整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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