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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发〔2000〕19号 2000年4月28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5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
  (一)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复设置自治区党政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妥善分流人员,积极稳妥地推进党政机构改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即做到领导班子到位、机构设置到位、职能任务到位、工作人员到位。具体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4月上旬--5月上旬)
  为了保证改革稳妥有序地展开,机构编制部门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提出部门间职责的调整意见和内设机构的设置意见及编制分配意见、草拟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组织、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研究提出人员定岗分流等工作的配套政策。
  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及时召开本部门的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传达中央、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的主要精神。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向全体干部职工讲清楚,提高干部职工对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奠定思想基础,要切实做到机构改革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正常运转。
  2、“三定”阶段(5月中旬--6月上旬)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核心,为扎扎实实做好“三定”工作,推动机构改革的顺利完成,适时召开区直党政部门“三定”暨定岗定员、分流人员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三定”和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出本部门“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报自治区编办审核。自治区编办将审核同意的部门“三定”规定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编委会审定。自治区党委部门的“三定”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在“三定”规定的制定中,自治区编办要对各部门的“三定”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研究、协调解决部门“三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职能交叉问题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协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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