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因地制宜、适应本地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
按照便于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有效开展工作的要求,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进一步理顺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重点解决职能交叉、管理重复的问题,以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理顺与自治区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之间的职能关系,自治区党委不设置与政府部门对口的机构,确需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共同承担的职能,实行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进一步理顺与下级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关系,一些可由下级党委部门管理或下属单位承办的事情,尽可能下放或移交。原则上自治区党委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的办事机构与部门的人事机构合署办公,配备适量人员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事务,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可兼任部门人事机构负责人。
三、调整机构
在保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整体结构的前提下,从理顺职能关系入手,重点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干部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本着与党中央主要工作部门设置大体相对应的原则,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厅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政府研究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列入自治区党委机构序列,为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自治区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自治区政府的工作机构。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管理。
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
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由统一战线工作部管理。
经上述调整,自治区党委工作机构9个,部门管理机构3个。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四、精简编制
自治区党委机关现有行政编制735名(含派驻纪检监察编制),按17%的比例精简,核定行政编制610名。
自治区党委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4名,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
五、调整自治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