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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四)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正常事业费可划拨给所进企业或暂由原拨款单位代管。
  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各部门给科研机构的从事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专项经费要直接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技术研究活动正常开展。
  (十五)转制的科研机构,养老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执行。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从科研机构转制之日起支付。
  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
  (十六)科研机构转制后其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国资发〔1997〕84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七)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后,5年内原科研机构领导(所长、党支部书记、副所长、总工)如要求调出原企业或应聘公务员,可按原身份介绍和办理调动手续,原占编的一般干部调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可按事业单位调出程序办理。
  (十八)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宁政〔1998〕27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九)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的科研机构,其资产按规定做了必要的剥离和扣除后,允许从净资产中划出10%-30%比例,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补偿给员工,转换为个人股权,作为对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同时职工必须用不低于转换股30%的比例,用现金负时购买职工个人股,否则不予享受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该股享有与职工个人股同等权利,即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出让权。
  企业净资产对职工进行补偿后剩余的部分,可设立职工共有股、职工个人股。
  职工共有股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参与企业分红,作为本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住房补贴、医疗费用补贴等费用,专账管理,可由企业工会托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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