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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职工共有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其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有形资产投入;
  职工技术股是指科研成果经评估后按作价额不超过30%的比例,根据贡献大小折股或采用期股(权)形式奖给参加研究开发该成果的职工所形成的股份;
  社会法人股为其他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有形或无形资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八)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入股。职工个人入股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个人年平均工资额。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个人股额(包括现金入股额,下同)一般不少于职工平均股额的3倍;企业经营者个人股额一般不少于职工平均股额的5倍。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股东出具股权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利的依据。
  股权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企业登记日期;
  3.企业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权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十)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处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企业股东(包括非职工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会计年度内,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后,原设在科研机构中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认定资格和从业人员后,可继续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或行业交给的任务,接受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和监督,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为开展所需的条件建设,自治区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配套政策
  (十二)科研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转制登记注册,不收注册费。
  (十三)科研机构转制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免税问题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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