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
2.改制设立的审批文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股东的姓名、住所;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它名称。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人事、工资、职称、经营管理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要加强技术创新。内部可以建立技术中心或与区内外高校、企业集团共同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应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可按国家有关法规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干部职务聘任制,有条件的可以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评聘制,对现有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为中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五)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该企业拥有对科研机构的人事管理权、资产经营权;企业承担科研机构原有的债权债务。进入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科研机构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所进企业,具体划转手续按宁国资企发〔1999〕127号文件规定办理。若进入民营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需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或转让出售。
(六)鼓励国有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制。内容包括将科研机构整建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将内部的二级经济实体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科研机构整建制进行股份制改制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权明晰;
2.有发展前景好、回报率高的有形产品或能提供市场需求的服务;
3.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1人1票表决通过;
4.原产权所有单位同意。
(七)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63号)的规定执行。科研机构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股权设置。其股权可设置为职工个人股、职工共有股、职工技术股、社会法人股等。职工个人股和职工共有股应在总股本中占较大比例。
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劳动积累补偿股和企业配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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