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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
 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61号 2000年6月1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经贸委、编办、财政厅、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属16个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
          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科技厅 经贸委 编办 财政厅 计委
      劳动保障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六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现就自治区属16个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16个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一律在2000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再使用事业编制,从2000年7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
  二、实施办法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对有争议的产权要进行产权界定。在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作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科研机构整建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处置、股权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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