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在场地、摊位、租金等方面应予以优惠;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照顾。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从事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资金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扶持,所需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
目前,我区18.02万残疾人中,80%以上生活在农村,全区5.87万贫困残疾人中,农村残疾人占绝大部分。组织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适合的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是实现全区整体脱贫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中央扶贫开发会议精神和《宁夏
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年--2000年)》、《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年--2000年)》及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扶贫攻坚工作的通知》(宁农建发〔1998〕38号)的要求,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他们的温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副产品购销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要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要求,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