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直接关系到我区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区残疾人就业的方针、任务和目标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3%以上;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就业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的就业要求,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3%以上。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战略举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是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要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至今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县(市、区),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展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应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局《关于对全区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宁残联宁〔1997〕24号),准确地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有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