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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57号 2000年6月5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残联、劳动保障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自治区残联 劳动保障厅 计委 民政厅 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卫生厅 教育厅 2000年5月1日)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特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宁政发〔1996〕12号)的颁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爱心助残工程”的通知》(宁政发〔1999〕19号)的颁发,有力地推进了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就业率从“八五”末的63%提高到现在的17%。但是,由于残疾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区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进一步做好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任务,推动我区残疾人就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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