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重点:一是要配合各区县对区县、乡镇地方政府违反市政府的要求,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及社会向中小学校乱摊派、乱收费问题认真加以解决;二是抓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收费不规范和反弹问题。
三、为保证总体要求的完成,今年提出: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巩固义务教育阶段办公学校停止招收“择校生”的成果。2000年“小升初”办法与1999年相同,没有政策上的调整,各区县要根据这几年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办法。“民办公助”党校入学办法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进行书面文化考试的规定。“民办公助”学校的初中入学工作必须与公办学校同时或错后进行。要加强新生入学后的学籍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
2.不准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超常班、重点班和补习班。严禁中小学(含非义务教育阶段)整年级或整班利用节假日补课、收费。对少量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在自愿原则下补课必须经学校批准,且不得收费。
3.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所有向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都必须在教育部和市教委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进行教学改革实验的区县和学校选用上述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须经市教委审查。
4.严格控制代收性收费项目,小学、中学收费卡所列项目之外的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收费卡中凡注明自愿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同时要做到多退少补、不盈利、及时结算。
5.不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强行组织办理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按自愿的原则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可以给予协助。
6.不准擅自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7.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8.进一步规范高中教育阶段的收费,高中教育阶段的收费也要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出台的收费标准。
9.要进一步规范捐资助学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管理。捐资助学款必须坚持家长自愿的原则。各校不准自行收取捐资助学款或强行规定捐资助学款的数额。
四、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主要领导要作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