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改革
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7月20日
关于改革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的意见
(市教委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师资培养质量,拓宽师资培养途径,鼓励和引导毕业生根据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选择就业岗位,现就改革本市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培养、就业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招生制度改革
(一)调整基础教育师资培养格局。改变仅由师范学校培养中小学师资的现状,鼓励各类高等学校参与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市教委负责统筹规划中小学师资培养,根据实际需求和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审定高等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扩大紧缺师范专业招生数量;高等师范学校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师范类专业招生人数,并可适当招收非师范专业的学生。
(二)中小学师资短缺的远郊农村、山区可实行定向招生,提供定向奖学金政策。定向招生师范专业和人数由区县教育、人事部门商定后与招生学校签订协议,经市教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凡举办师范类专业的市属高等学校可参加第一批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凡第一志愿报考高等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允许适当低于统一录取提档线录取。
二、关于培养制度改革
(一)加强师德教育,拓宽专业领域。按照《面向二十一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的要求,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师道德规范教育,改革专业课程设置,加强主干课程和基础课教学。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学生跨学科选修课程,拓宽知识领域,参与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教育实践,强化技能训练,增强适应能力。
(二)拓宽师资培养渠道,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允许非师范学校设立教育专业或教育课程,吸引更多的非师范学校(专业)毕业生加入教师队伍,满足各级各类中小学的师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