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目标和步骤
改革的总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分两步建立起满足学校办学需要的高校后勤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
第一步,到今年底,全省所有高校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都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初步形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第二步,到2002年底,在各高校后勤系统规范分离的基础上,在成都及高校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各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自愿组建跨校后勤服务集团,以专业化、集约化等形式承担高校后勤服务工作。进入集团的方式可采取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在省教育厅统筹指导下,由各学校自行选择。
为确保年底前全省高校后勤服务系统稳妥有序地完成剥离工作,责成省教育厅牵头,根据我省和各校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指导剥离的实施细则。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后勤人员剥离后的人事问题。
对原在册后勤人员成建制划转到服务实体工作的,在3年过渡期内按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在此期间,学校按划转到服务实体的人数和相应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
服务实体在实行竞争上岗中要优先聘用原在册符合条件的后勤人员,对未聘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置。
成建制划转到服务实体工作的在册人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服务实体工作前的工作年限视为参加养老保险年限。
成建制划转前退休的人员,其待遇、经费来源和管理渠道不变。3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可按划转前的单位性质确定退休待遇,所需经费来源和管理渠道按划转前的不变。3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服务实体管理。
(二)各高校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各类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其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执行。
(三)在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新增建的基础设施、学生宿舍及其它后勤服务设施,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专项从快审批,并在前期规费方面实行免缴国家规定税费以外的一切费用;需征用土地的,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政策性划拨,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快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级财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对高校后勤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为改革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目前,我省高校水、电、气、地下管网及食堂设备等基础设施普遍陈旧、老化,需要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各高校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