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科研机构转制前未弥补的亏损,尚未处理的亏损挂帐、潜亏等,经财政部门批准,按有关政策可从资产中核销。
5、转制科研机构股份制改造时,参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川委发〔1998〕26号)、《省国资局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国资企〔1998〕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下列办法进行:
转制科研机构可以1999年末净资产的40%计提职工集体股,留出部分待以后使用,其余由职工工会持有,并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分配给职工,不转让不继承,定期按股分红。
(四)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继续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2、转制科研机构申请高科技股份制企业上市,可优先推荐。
3、转制后科技型企业经审查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五)转制科研机构享有充分自主权。
1、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资金分配办法,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2、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仅在聘期内享受与所聘职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转制为企业或转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或按所进入企业的要求),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职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再实行职数或职务结构比例控制;保留事业性质、实行企业运行机制的科研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转制科研机构的住房制度改革在过渡期内按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执行。
(六)原确认的计量检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保留。具体改革办法参照国家拟出台的政策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整个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转制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做好改革各项协调工作,检查督导改革方案的实施。
(二)科研机构按本实施意见,及时制定转制方案,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