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和剥离、工商登记等有关工作。
(四)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提高创新能力,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
(五)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经费渠道不变。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其原核定的事业编制,由省编委予以收回,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暂时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型科研机构的归属问题,待管理体制明确后,再予确定。
三、配套政策
(一)财税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科研机构转制。
1、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和转制5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
2、各行业部门要在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以支持转制科研机构的发展。
3、省财政对转制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继续给予支持。转制科研机构从省财政和原省科委借入的科技周转金,可转为政府持股或政府投资,支持科技产业的发展。
4、自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二)科研机构转制后,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规定。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前,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经批准可离岗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离岗的,增加一级职务工资。
(三)科研机构转制时资产处理按企业管理办法执行,并同时实行下列具体办法:
1、科研机构企业化,其资产处置和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事发〔1997〕11号)精神办理。
2、转制科研机构现有生产经营和科研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负债及净资产,除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闲置资产和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大型精密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承担国家科研计划和行业性服务的仪器设备外,原则上全部转为转制后的企业占有、使用,其净资产作为国家投入的资(股)本金。
3、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资产划转由企业管理。与企业联合、重组的,按照投资关系重新确定管理归属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