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发〔1999〕9号文件规定,继续完善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和分级管理的体制,加大县级政府对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校长任免等方面的统筹权。要科学合理划分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在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理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规范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行为。
按照《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调配交流、转岗分流,辞职辞退等管理工作。中小学教师的遴选任用、调配交流、转岗分流、辞职辞退等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对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坚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必须收归县管,实行由县(市、区)财政足额预算、按月足额划拨到学校。
三、改革中小学教师管理模式,建立适应高质量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的管理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发〔1999〕9号、国发〔1999〕4号、川委发〔2000〕15号文件规定,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管理模式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高质量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需要的运行机制。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小学校教师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用担任教师工作。同时,通过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中小学教师的来源渠道,引入竞争机制,从社会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校任教。
(二)积极推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并按国家规定实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激励、竞争的用人机制,逐步做到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三)强化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要按国家编制政策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根据国家编制标准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具体确定各中小学校的编制数额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中小学校聘用教师不能突破核定编制和年度增人计划,富余人员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素质提高培训和转岗分流,安排去向以补充农村缺编学校教师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