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置;
(三)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提留费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和使用;
(六)收益分配。
第六条 编制、调整嘎查村财务计划,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嘎查村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三)资金筹集;
(四)农牧民负担预算;
(五)五千元以上的投资和开支项目;
(六)嘎查村干部报酬和奖金;
(七)集体福利费的数额确定和发放;
(八)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九)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下同)收入的使用;
(十)用嘎查村的资金和财产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国家拨给的各类资金、低息及无息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十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嘎查村资金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提留收入;
(三)发包收入;
(四)直接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七)投资兴办各种性质的企业上交的各项收入;
(八)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九)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十)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以资代劳收入;
(十一)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支牧和农村牧区社会性支出资金;
(十二)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十三)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
(十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 嘎查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各项收支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收款要使用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支款要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凭证。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及时入账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多头开设账户,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